使用证据是用来展示商标使用方式的(即消费者看到的商标)。因此,使用证据必须能够体现出商标在实际商业中是如何使用的。每个类别应至少有一个使用证据。
- 商品类(1-34类)商标的合格使用证据必须是商标在产品的外观或包装(典型的是标牌或标签)上面的展示,或者商标在产品销售点的展示,且产品必须有商业销售或运输。
- 服务类(35-45类)商标的合格使用证据必须是商标在所申请的范围内销售或推广,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展示。
消费者将商标视为产品来源的标识(即品牌)。如果商标埋藏在大段的文字中,或展示方式不能让人看出是产品来源标识,那么这样的使用证据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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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服务 |
合格的使用证据 |
• 在产品上
• 带有商标的标牌或标签
• 外包装、包装袋、包装盒
• 用户手册上显著使用
• 销售点展示(例如在店里展示在产品柜台处)
• 印刷或网上产品目录,要求其中有产品的图片,且包含购买方式 (例如,网上购物车或电话号码,或“现在打电话”的按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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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部需要指向商标所注册的服务范围,且能证明商标与服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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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使用证据 |
• 仅商标图样
• 打印标签,模型,或设计师的设计图
• 发票
• 广告或宣传册
• 无法直接购买产品的展式(如,参展时的图片) |
• 仅商标图样
• 上栏中任一项如缺乏与服务的联系,或不能建立商品与服务之间的联系 |
以下是一些使用证据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