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 by Maggie Wang
基于“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 ,简称“ITU”)的商标申请在完成注册之前必须声明已使用于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收到“准予注册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简称 “NOA”)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需要提交使用声明(“Statement of Use”,简称“SOU”)证明已开始使用商标。如果还未开始使用,则需要提交延期使用商标的请求(“Request for extension”,简称“RFE”)。1
正确的使用声明取决于申请人(或商标被许可人)是否:
- 已经开始将商标用于已申请的商品或服务;
- 还未开始将商标用于已申请的任一商品或服务;
- 已经开始将商标用于已申请的部分商品或服务;
以下就每一种情形做出解释。
- 作为备选方案,申请人可以将注册基础修改为国外申请或注册,这样可以绕开提交使用声明这一要求。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有相应的国外申请或注册。 ↩